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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苏州市泰州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按规定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。
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与管理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缴纳
第五条 会费标准
序号 | 职 务 | 会费(元/年) | 会费(元/届) |
1 | 会长 | 100000 | 400000 |
2 | 执行会长 | 50000 | 200000 |
3 | 监事长 | 30000 | 120000 |
4 | 常务副会长 | 25000 | 100000 |
5 | 副会长 | 15000 | 60000 |
6 | 理事 | 5000 | 20000 |
7 | 会员 | 1000 | 4000 |
第六条 会费均按年缴纳,每年11月份为下年度会费缴纳期,一届四年。届中职务调整的,其会费按新任职务时间折算收取(含当月)。
第七条 会费可以现金交纳,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。
第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,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章 会费使用
第九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禁止挪作他用。
第十条 商会正常运行的支出主要包括
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;
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;
商会办公设施设备、用品用具等;
日常办公费。
第十一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支出主要包括
(一)为会员服务(包括会员证、通讯录、义务咨询以及法律援助等)。
(二)商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的建立与维护;
(三)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及沟通;
(四)商务活动;
(五)与兄弟商会的交流往来;
(六)其它。
第四章 会费管理
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三条 会费收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第十四条 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商会财务预决算管理范围。
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后,秘书长预审后,报监事长审签,最后由会长审批报销。
第十六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、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监事会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,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每年由监事会向会员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泰州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苏州市泰州商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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